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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相關法令(全國法規資料庫):
登記事項有變更時,除因繼承所致之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,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,申請為變更登記。
稅籍應登記事項有變更者,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,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,檢同有關證件,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但遷移地址者,應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公司、獨資、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對於稅籍應登記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,應於辦妥公司、商業或有限合夥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。但僅對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應登記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,應依前項規定辦理。
負責人變更
資本額變更
所在地變更
商業名稱變更
營業項目變更
出資額
轉讓變更
停/復業登記
歇業登記
印鑑變更
公司名稱變更
資本額變更
營業項目變更
所在地變更
修正章程變更
經理人委任/解任變更
經理人姓名/住居所變更
合併新設登記
合併存續登記
解散登記